3月17日,山西省医保局官网发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7章56条。
在定点机构确定方面,对资源规划、机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作了规定,并对分支机构(站点)申请定点管理明确了相应规定。
在运行管理方面,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信息管理、行业自律、价格收费、基金使用、内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动态管理方面,明确了机构信息变更、协议续签、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管理要求,并对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责任予以细化。
在经办服务管理方面,明确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区分了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分,明确了各自监管的重点内容和管理方式。
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细化了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护理院等申报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上门护理、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服务具备的条件。二是细化了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或者社区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三是细化了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须提供的材料。四是细化了协议签订内容和不予受理情形。五是细化了档案保存期限和内容。六是增加了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等内容。七是细化了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算事项。
《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条件主要包括: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场所;配备与长护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和服务力量;具有符合长护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制度;具备与各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系统;符合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政策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申请受理后,经医保部门综合审核、社会公示,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签订长护服务协议后,即可纳入定点管理。
来源:山西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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