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卫健委网站发布《关于调整湖北省长期处方用药范围的通知》。
《通知》强调,各医疗机构应强化长期处方管理。
一是加强对本机构开具、调剂长期处方医师、药师的管理和培训,严格落实长期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一般为4周以内用量,最长不超过12周(以处方用法用量计,不得超说明书剂量给药)。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开具未纳入医保目录的长期处方药品需告知患者,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具。
二是加强信息系统维护,将纳入长期处方用药范围的药品在医疗信息管理HIS系统进行药品属性标记,确保医生开具相关药品时能清晰辨识。增加信息系统中的处方分类,确保可对长期处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开展专项处方点评。可在处方量超过2周的处方右上角标注“长期”,提示医师应当严格评估。配备前置审方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将长期处方维护进审方规则。
三是加强患者安全告知和用药教育,在病历中记录,通过患者签名等方式确认,并定期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随访,确保患者用药的依从性和安全性。
要将长期处方管理纳入医药定点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引导医药定点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适宜的长期处方服务。
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下一次调整前,在本通知确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范围内,上市满5年或降价后月均治疗费用低于5000元的用药品种,医疗机构可考虑纳入拓展范围。
各地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监督、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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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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