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药监局公告和省药监局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48号公告有关精神,省药监局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异地设库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药品流通企业多仓协同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异地设库、多仓协同、委托储存配送的适用范围、有关要求和办理流程,支持企业有效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激发药品流通市场活力。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21日前反馈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处
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异地设库管理
异地库应为独立仓库,在同一地址上仓库面积不少于2000㎡,设置冷库的,容积不少于50m3。异地库面积5000㎡以下的,总部可以根据经营实际合理配备现代物流设备;5000㎡以上的,必须按标准要求配备现代物流设备。
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多仓协同管理
具备以下条件的医药流通企业,可以申请开展多仓协同业务:
(一)主体方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须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且具备江西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条件;主体方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外的,须为主体方所在省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
(二)协同方须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且属主体方同一集团内其他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三)上一年度药品销售额或物流经营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四)具有实现数据对接交互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多仓协同业务全过程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数据管理、统一指导监督、统一调度指挥、统一作业标准。
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委托本省具备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储存配送药品;省内药品经营企业委托本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受托方原则上不超过1家。特殊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委托储存。新开办不满五年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委托储存配送。
来源:江西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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