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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药品批发经营有关规定
2025-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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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批发经营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明确: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逐步达到现代物流要求。未达到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的药品批发企业改扩建仓库的(含原址),仓库建筑面积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同一建筑仓库连续面积),库房净高5米以上(多层库房的,二层及以上每层可为4米以上)。

药品批发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居民住宅(含公寓、别墅)不得作为营业场所。

药品批发企业增加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相关专业(医学、检验学、药学、微生物、生物工程、化学等)知识培训,熟悉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通告》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山东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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