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江西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江西省药品零售连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2025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药监局药品经营处邮箱。
《意见稿》提出,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执业中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可以配备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零售药店仅销售食药同源类的精致单味包装中药饮片,且不进行处方饮片调配的,可暂不配备执业中药师和中药饮片药柜,但应配备中药学技术人员,其经营范围标注为“精致单味包装中药饮片”。
一级药店面积不小于20㎡,二级药店面积不少于40㎡,三级药店面积不小于50㎡。以上营业场所面积中非药品所占面积不得超过10%。
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连锁企业必须开办5家以上连锁门店,且在连锁总部所在设区市开办5家以上连锁门店才可跨地市开办门店。
连锁门店应当从其连锁总部采购或取得药品,不得自行向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药品。
在江西省内连锁门店总数量不少于30家的连锁企业可以从事远程药学服务或购买符合规定的第三方远程药学服务,应在连锁总部设置远程药学服务中心,配备若干执业药师,在连锁总部统一管理下,为所属连锁门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
连锁总部设置远程药学服务中心,按照以下比例进行配备:从事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门店数量少于30家(含)的,至少配备5名执业药师(连锁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至少包含1名执业中药师);超过30家门店的,每增加10家门店(不足10家,按照10家计算),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药师。
跨市设置连锁门店的,可在跨市连锁门店注册地址设置远程药学服务分中心,为所在市连锁门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
连锁总部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职远程药学服务工作;负责远程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营业时间内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其职责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
连锁门店不得在核准的营业场所外陈列、储存、销售药品,个人自用或其他单位(个人)的药品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存放。
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且不能从事远程药学服务时,应当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从事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门店,应当在显著位置挂牌告知。
连锁总部因暂停或终止药品经营活动无法向所属连锁门店销售或供应药品的,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已收货验收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药品,可以继续销售。
来源:江西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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