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对原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统一修订,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据官网解读,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充和增加了处罚依据和裁量情形。近年来,国家药监局相继出台了多部重要的部门规章,本次《基准》修订,补充了新出台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期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九部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原先的35项,增加至46项;《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原先的17项,增加至38项;《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原先的13项,增加至16项。共增加了35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调整了部分裁量幅度和要求。为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兼顾考虑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基准》对部分裁量幅度和裁量要求作出了调整,降低了减轻处罚的下限。对减轻处罚的罚款下限从原来不低于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额的10%,调整为不低于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额的5%,并规定减轻处罚的限制从业年限下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10%。
(三)对减轻处罚的限制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经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召回后,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拒不召回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单位不得免于处罚和减轻处罚。
(四)删除了原基准中的适用情形。国家药监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对从轻、减轻、从重的适用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原《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中相关内容与国家局最新规定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为保持上下统一,上述情形予以废止。
来源:河北省药监局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原创及转载文章、图片、视频等(包括),版权归原作/译者所有,如您对文章、图片、视频有权利要求,可留言或通过邮箱、电话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信息宣传部联系,我们将及时回复。原创文章除特别声明外,欢迎非商业转载,敬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