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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加强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保管理服务
2025-0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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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医保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加强门诊慢特病定点管理、认定医师管理、慢特病参保人员管理,强调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可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35号文的相关要求为参保人员配售药品,在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获取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医保支付资格的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

慢特病认定一般实行依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向参保地申请进行病种保障待遇认定。原则上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办结”流程开展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待遇认定。认定材料名称、办理时限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要求完成。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工作的,应完善门诊慢特病初审、复核、复审、审批四级认定和档案管理制度;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应组织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全程记录可追溯;应提供认定结果查询渠道或主动告知,办结后相关资料及时归档;积极拓展线上等多渠道为群众提供多样化服务,方便异地安置、年老或行动不便、居住偏远等特殊人群远程办理待遇认定。

门诊慢特病认定统一以医保部门制定的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为依据,随临床诊疗规范的更新动态调整。对各统筹区均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的病种,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就医地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省内各统筹区互认。

参保人应在复审期限截止前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的认定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仍按原病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的,复审期限截止后不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再次使用相应的慢病治疗时,可重新进行申请,申请流程与初次一致,审核结果确定后,按照审核结果执行。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在省内正常转移接续时,本通知生效之后取得的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资格实行互认,已取得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不需再次进行申请、鉴定、审核即可直接按转入地规定继续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通知》明确,推进将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进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推行按病种付费。建立医疗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定点机构的认定及提供诊疗服务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与保证金返还挂钩,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





来源:吉林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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