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范围
药品品种范围
医药机构范围
主要内容
确定参加单位
基层医疗机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集采药品。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统一采购配送药品。
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三进”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执行《定点医疗单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有关规定,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
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的集采药品销售价格执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可按一定比例加价销售,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零售药店在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线上应与线下价格保持一致,并在线上平台销售的药品名称前标识“集采药品”字样,可能产生的配送费用另行计算。
药品配备要求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历史使用情况积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应报尽报,应采尽采;
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品种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院配备药品总品种的30%或其配备品种与清单重合的品种不少于50%,鼓励综合性民营医疗机构、专科性民营医疗机构分别达到100种、20种;
定点零售药店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其中连锁零售药店以设区市为单位配齐。
明确协议采购量
统一规划标准
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鼓励连锁药店在店内显眼位置设置“医保惠民专柜”,除集采中选药品外,国谈双通道药品、日均治疗费用在5元以下的、集采同品种且价差在1.5倍以内等质优价宜的产品均可纳入;
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
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浙江省医保局、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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