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范全区药品网络销售经营和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
《办法》正文共4章43条,细化第三方平台管理、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细化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有关要求,重点规范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四项义务,即一是每年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信息报告义务,二是在网站显著位置展示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信息的资质展示义务,三是严格管理处方药销售,确保凭处方销售并记录相关信息的处方药管理义务,四是保存处方和销售记录等信息不少于5年,确保真实完整信息记录并保证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义务等。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促销方式,或通过抽奖、答题、竞猜等方式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发布非药品冒充药品、网红神药、祖传秘方等存在误导倾向的药品不良信息,不得以盲盒形式在网络上销售药品。
细化完善第三方平台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提出第三方平台履行保证信息真实合法等3项义务要求,即一是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二是保存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少于5年,确保信息可追溯的管理义务;三是定期检查入驻企业,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的监控义务。
《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网信、公安、卫生健康、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协作,依职责督促第三方平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效落实网络销售药品主体责任,规范药品网络销售信息发布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扰乱网络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行为。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原创及转载文章、图片、视频等(包括),版权归原作/译者所有,如您对文章、图片、视频有权利要求,可留言或通过邮箱、电话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信息宣传部联系,我们将及时回复。原创文章除特别声明外,欢迎非商业转载,敬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