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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施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分级管理
2025-05-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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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医保局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分类分级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不具体指定监管对象,由各州(市)、县(市、区)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的分类变化动态调整本级执法检查对象目录库,重新确定行政监管的级别及措施。

在划分定点医药机构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的层级;二是上一年度违法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数额;三是定点零售药店的规模。

  • A类定点医药机构包括两类:一是省级卫生健康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定点医疗机构;二是上一年度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数额经认定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定点医药机构;


  • B类定点医药机构包括三类:一是州(市)级卫生健康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定点医疗机构;二是州(市)级政府所在地的区(市)行政区域内20家门店以上规模连锁医药公司的定点零售药店(昆明市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三是上一年度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数额经认定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满2500万元的定点医药机构。


  • C类定点医药机构包括除A类和B类以外的定点医药机构。


《办法》明确对A类定点医药机构实行重点执法,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全覆盖”行政执法检查;对B类定点医药机构实行重点执法为主、“双随机”为辅,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全覆盖”行政执法检查;对C类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抽查。




来源:云南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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