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相关规定。
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在就近的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后,其在该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与当次工伤相关的延续治疗(如复诊、拆除内置材料等),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报销。在省外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及时转回省内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此外,6月1日起,四川省医保局正式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及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通过集采与支付“双管齐下”,患者单例治疗费用将从20余万元降至3万元左右。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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