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药监局公开征求《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活动许可检查指导原则》意见,涉及到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开办、重新审查发证、变更的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意见稿》提出: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处方审核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1名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遵循方便群众购药原则,临街设立,合理布局,不得设在2层以上或地下建筑内(无门禁系统的公共商业设施除外)等不适合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尚未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其所属门店按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标准检查验收,核发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前应当变更为药品连锁门店。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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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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