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联合发文,推动集采结果稳妥有序落实,加强集采全流程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
《通知》指出,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药机构是落实集采结果的主体,应积极推动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确保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内进院采购。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不断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在处方点评、耗材合理使用方面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大量不合理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建立结余留用资金使用分配机制,主要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作为中选产品供应方,应严格落实医药产品生产、经营、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主动接受药监部门监督检查。要严格强化医药产品生产企业履约责任,中选结果公布后应及时组织货源,统筹做好生产、配送工作,及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采购合同,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以及拒绝履行采购合同导致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或提请集采牵头部门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同时,《通知》要求,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应在市医药采购中心平台及时挂网并调整价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做好非中选药品和耗材挂网及价格管理,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
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市医保局将公布相关情况,提醒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使用,市医药采购中心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
加强集采考核,将医药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考核中,每个采购年度结束后,统筹推进考核等相关工作,确保在下一年度内完成。各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
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
对于因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定点医药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各定点医药机构可向市医药采购中心提交申请说明,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后,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或将备供企业产品视作采购中选产品纳入实际采购量考核。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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