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药监局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经营行政审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告》,紧扣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优化提升药品经营行政审批服务质效,确保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促进河南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告》明确,取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审批事项;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直接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结合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办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生物制品等专业性批发经营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规章要求,支持、鼓励其积极探索发展药品现代物流经营模式。现有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生物制品等专业性批发经营企业增加其他药品经营范围变更为综合性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
批零一体化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分别建立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能够有效覆盖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方式的药品质量安全管控需求,有效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可以任命同一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应分别配备执业药师担任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支持推动药品第三方物流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河南省作为全国交通枢纽的优势,吸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仅销售本集团药品的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委托河南省符合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药品,努力打造全国药品物流运输集散地。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满5年且连续5年经营信用良好的药品批发企业,在委托符合河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条件要求的单位储存后,可申请核减自营仓库,自营仓库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来源:河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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