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2日。
《意见稿》指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生产企业,可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出具的管理工作。
关于惩戒措施,《意见稿》明确,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说明已出具证明失效,并在信用档案中记录,5年内不再为其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来源:国家药监局、重庆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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