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中成药联盟及河南十七省联盟药品接续集采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5年7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以上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自2025年7月20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品种如纳入国家组织集采范围,执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
同时,《通知》要求:
全国中成药联盟集采,同药品名称下已在我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但未纳入中选企业供应清单的药品,按中选企业报价代表品最终降幅予以等比例降价。同时检查中选产品编码,确认价格信息,防止旧的高价信息留存在采购平台。医疗机构采购同采购组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的10%。价格低于中选产品最低值的未中选产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炎琥宁注射剂型受药监部门修订说明书内容的影响,其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炎琥宁注射剂型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儿科医院等专科医院炎琥宁注射剂型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河南十七省联盟药品接续集采,医疗机构同品种中选产品的使用比例不得少于80%(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
上述集采中选药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省际)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区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的监测通报,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两定”协议管理。
来源:山西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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