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过信用档案“全程记”、评价等级“动态评”、奖惩措施“精准施”,将监管重心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实现“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办法》要求定点医药机构等主体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依法使用医保基金,承诺内容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监管依据。
信用主体依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评价指标模型和算法进行分级分类评价,采用百分制,医保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 A(优秀)、B(良好)、C(较差)、D(差)四级。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对不同信用主体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对拒不履行信用管理惩戒措施的信用主体,实行降级处理。对失信机构加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力度等惩戒措施。对失信个人暂停医保费用联网结算等惩戒措施。
对于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行政性、行业性等惩戒措施;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及盟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曝光失信典型,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加大失信成本。
同时,《办法》也明确,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信用评价,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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