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辽宁省药监局起草了《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5年8月21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连锁门店应配备辅助收货、验收的设施设备,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门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基础数据同步共享、互联互通。
待收货或验收药品信息至少包含药品的通用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剂型、批号、数量、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收货验收后的电子随货同行单应注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验收结果、电子出库专用章、收货单位、收货地址、门店收货或验收人员等内容。
企业应建立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进行收货、验收、查询、存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停电等突发事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内审和风险评估,切实保证药品经营活动持续符合法定管理要求。
来源:辽宁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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