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山西省医保局发布通知,7月3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1年。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区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的监测通报,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两定”协议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及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来源:山西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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