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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执行中药饮片集采中选结果
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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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5年8月11日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中选药品产品信息、包装信息及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可查询本单位相关药品约定任务量,开展网上采购、备货调价等工作。8月16日起医疗机构全面执行本次中药饮片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按照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统一部署执行)。设置8月16日至9月15日为执行过渡期,过渡期内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相关中选产品备货、清库等衔接工作,保障临床用药平稳过渡,并确保在采购周期内能够完成约定采购量。

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规定执行进销价格顺加政策。应加强集中带量采购同品种不同炮制方法、不同规格等级的中药饮片的价格管理,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遵循“质价相符”原则,依托招采子系统,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同品种不同规格等级价差较大中药饮片的监测管理。

《通知》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按要求报送库存报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供应规格等级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因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对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的中选企业,本市医保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步上报国家医保局和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

《通知》明确,因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抗菌药物使用限制、医保目录调整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考核中不要求必须完成约定采购量,仅要求体现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可参照该药品协议约定比例按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考核。医疗机构正式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公示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其他未承担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本单位承担约定采购量的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来源:北京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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