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医保局发布《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规范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不断提高药品挂网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
《规则》明确药品挂网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及挂网计价单位,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挂网申报主体,企业申报挂网须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挂网价格、药品追溯信息等,并书面提交守信承诺。
山西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药品分为“常规挂网药品目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国家医保竞价药品目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四类。
其中,常规药品挂网要求,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新增挂网药品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如新增挂网产品为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未中选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上海市梯度降价”结果。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要求,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挂网。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申报挂网需提供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
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未参与现场竞价报价的,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及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
《规则》明确说明,山西省医保招采平台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最高限价,鼓励医疗机构在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进行登记。
登记的实际采购价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应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以及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对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
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省医保招采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省医保招采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要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撤销挂网的产品满2年后,企业方可按新增挂网流程申请挂网。
来源:山西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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