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发布《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申请范围指导原则》,规范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评价工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对其持有或代理的处方药申请转换为非处方药提供指导。
《指导原则》明确了申请人可向评价中心提出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申请的3种情形,具体包括:符合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适合消费者自我认知、自我判断、自我药疗、自我监护;制剂或其成分(组分)已在我国上市,临床广泛使用,安全性良好。
此外,《指导原则》还明确了处方药申请转换为非处方药的排除范围,包括用于急救和其他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如用于肿瘤、青光眼等的治疗药品;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给药途径,如注射剂、埋植剂等;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如抗凝类、解毒类药品和疫苗等;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如需要严格避光、低温等条件保存的药品;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等9种情形。
来源:国家药监局、山西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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