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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展开药店经营重点品种追溯
2024-07-154

日前,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重点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督促四川省重点品种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药品追溯信息化标准建立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和相关制度。

重点品种为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及生物制品(试剂除外)、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不区分是否集采供货渠道)、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通过赋码和扫码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形成互联互通的药品追溯数据链。

到2024年底,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追溯平台入驻率达到100%,重点品种上游企业出库单验证率、下游企业入库单验证率力争达到100%;零售企业追溯平台入驻率力争达到100%,重点品种上游企业出库单验证率力争达到95%;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平台入驻率力争达到100%,重点品种上游企业出库单验证率力争达到90%;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经营企业上游企业出库单验证率、下游企业入库验证率达到100%,使用单位上游企业出库单验证率达到100%,推进其他使用单位开展重点品种使用环节信息化追溯工作。



药品经营企业追溯要求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明确追溯体系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相关人员应熟悉药品追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按要求对药品进行追溯管理。


2.应配备适宜的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能够准确识别、上传、保存药品追溯信息,保证追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可更改。


3.重点品种采购入库时,应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根据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出现货物和追溯码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置。


4.重点品种销售出库时,应主动向下游企业或使用单位提供重点品种的追溯信息。对下游企业或使用单位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进行药品召回。药品零售企业终端销售环节在药品确认售出后,更新售出药品状态。


5.严禁向不具备信息化追溯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销售重点品种。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上架。


6.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重点品种追溯数据应当按要求保存,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药品监管部门。


7.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参照药品经营企业相关要求建立实施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





来源:四川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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