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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规:对处方药线上销售行为提出严格要求
2025-08-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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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湖北省药监局印发《湖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省药品网络销售的实际情况,明确了药品网络销售的基本要求和监管框架。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共包括5章48条。主要包括总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管理、平台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细则》详细规定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资质要求、行为规范、质量管理、报告管理、信息公示、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零售活动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无实体零售药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应当以其连锁零售门店为销售主体,由连锁零售门店承担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所属门店的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通过买商品(药品)赠药品或通过抽奖、答题、竞猜等方式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以盲盒形式等在网络上销售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移动应用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同一个第三方平台申请多家店铺或多个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

同时,对处方药线上销售行为提出了严格要求。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二)每个处方药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三)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四)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五)不得发布买药品或买商品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信息;

(六)不得展示超经营范围、药品注册证书被依法撤销或注销,以及国家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

(七)相关药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八)销售近效期药品需在展示页面告知顾客有效期截止时间。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在处方通过审核前,不得提供处方调配、在线支付等服务。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应当采用不可篡改技术进行标记,避免处方被重复使用;接收的纸质影印版本处方,应当确保纸质处方无法再次使用。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使用电子处方的,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定期核实协议履行情况。

《细则》要求,网络销售药品抽样检验,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来源:湖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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