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集采药品进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要求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定点药店全部参加,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加集采。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属地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不得高于中选价格,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按中选价加成不超过15%销售集采药品,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
各地可探索将本地区定点零售药店量价比较指数水平和集采药品加成比例相挂钩,对指数持续偏高的适当降低加成比例,进一步推动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整体价格趋于合理。
参加集采的定点零售药店继续按照湘医保发〔2024〕43号文件“五统一”等要求销售、展示集采药品。现阶段“三进”工作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43号)明确的药品为主,将逐步扩大到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具体由省局动态发布。
相关机构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应达到一定数量要求,原则上逐步达到零售药店不少于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不少于80种、其他民营医院不少于50种。
《通知》提出,支持紧密型医联体作为整体报量,原则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由所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整体报量,鼓励具备条件的连锁经营零售药店由总部统一报量。
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医药机构申领省级集采平台账号,对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应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按政策要求可不参与报量的相关医药机构也可按规定向省医药采购平台申请账号,下单采购相关药品。
《通知》强调,各地可积极探索将“三进”工作与属地定点资源规划配置、医保定点协议续签、门诊统筹定点等工作协同管理,强化激励约束。
对采购中选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医药机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及时督促整改。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
加强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将“三进”工作情况纳入协议评估,并将集采药品配备供应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积极督促和引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落实集采政策、销售集采药品,更好满足群众集采药品购买需求。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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