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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
2025-0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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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司长刘松涛在介绍保健食品严格监管制度时提到,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广告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广告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管理。一方面,在广告发布程序上,实行广告审查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经审查批准的广告,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另一方面,在广告内容管理上要求也更加严格。例如,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保健食品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可以声称明确的保健功能,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振宇介绍,“保健品”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是消费者对声称具有功能或者功效的食品、用品的俗称。比如,宣称“保健酒”“增高粉”“瘦身咖啡”的食品,宣传具有特定保健作用的床垫、理疗仪、饮水机等日用消费品等都属于“保健品”范畴。他强调,在现实生活中,“保健品”市场客观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现象。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一级巡视员杨洪丰表示,“保健品”市场的营销乱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违法营销向线上发展。随着直播带货经营模式和网络经济的发展,一些网红主播、知名博主,利用自身影响力和流量优势,对一些普通产品、保健食品等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违法营销渠道更加隐蔽。随着私域直播的兴起,“保健品”营销方式也随之翻新,从公开推广转向私域直播。一些商家通过个人微信、企业微信、微信群等私密社交渠道,将目标顾客引流至网络直播间或小程序平台,以“养生课堂”“健康讲座”等名义开展营销活动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线上购买或引导至线下门店消费。

三是违法营销手段更具欺骗性。部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渴望与情感需求,冒充“健康专家”“营养师”等身份,通过持续关怀、虚假承诺等方式获取信任,进而推销高价“保健品”,甚至以“亲情营销”、免费礼品、公益义诊等为诱饵,实施精准欺诈。这些新型营销乱象不仅形式多样、识别难度大,还常常跨平台、跨区域传播,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带来挑战。

王振宇提醒消费者,出于保健目的选购食品时,要认清保健食品标志(俗称“小蓝帽”)及批准文号;要选择正规的线上线下渠道购买,无论是购买保健食品还是普通食品,务必警惕虚假营销套路,增强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央广网、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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