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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面实施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线上结算
2024-07-163

为常态化推进广西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工作,确保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及时支付,加速医药企业回款,提高供应保障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通知》优化完善了结算方式,有力保障集采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实现“快采快结”,更好营造了医药发展的营商环境。

一是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通知》明确,同一采购周期内各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低于同品种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及可替代品种采购量。

二是实施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资金预付。《通知》规定,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量所签订购销合同总金额的40%预付周转金,于集采周期开展的30天内预付给相关医疗机构。

三是统一结算具体流程。《通知》强调,集采药品货款,仍按现行结算流程在确认收货后30日内结清;集采医用耗材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对代收失败的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招采子系统在查明原因后,再次发起代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配送企业发起代付。

四是进一步规范采购要求。《通知》提出,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统一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的代收代付;同时,对订单的发起及响应,发货、收货确认及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流程进行了规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中新网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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