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重复收费等10类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及相应处罚,并引入了信用管理等新型监管机制。
草案提到,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要求,积极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视频监控、药品耗材追溯码等。
草案明确了10类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包括: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过度诊疗/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针对异地就医监管难题,草案要求健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区域协作、联合检查等工作制度。
草案中还提出医保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加强法治教育、要求签订承诺保证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信用管理措施。如果定点医药机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经办机构可以解除协议。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服务协议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视既往协议履行情况、提出解除协议的原因,或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对该机构1至2年内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费用开展核查。对于核查发现涉嫌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解除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医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根据违法行为、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性质及其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当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暂停或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
来源:国家医保局、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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