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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可获超50%预付款!四川明确集采预付、国谈药结算具体时间线
2025-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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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医保局结合国家医保局最新工作部署,会同相关单位形成了《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方式。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应与平台签订委托付款协议。

新增加非带量采购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结算,即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进行直接结算。

01

带量采购结算

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不含收款当日,下同)按照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平台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预付货款。

带量采购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带量采购中其他药械的结算方式处理。


02

非带量采购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验收合格的药品交货信息上传平台,平台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验收合格货款数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按委托付款协议将药品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平台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品货款。

医药机构采购除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其他药械,应在交货验收合格且取得医药企业开具的发票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向医药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医药机构签订的平台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械货款。

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发生的药械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及支付药械货款业务,均应按照平台要求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进行在线支付,积极主动做好药械货款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定点医疗机构预付或支付药械货款时,凭定点医疗机构委托预付款协议或付款协议、银行回单等资料作“暂付款-药械集中采购预付款或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采购支付款”处理,并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设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基金清算后,按结算金额冲减“暂付款-药械集中采购预付款或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采购支付款”科目。




来源:四川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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