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辽宁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推进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定点零售药店等纳入省医保结算分级管理的机构范围。
按照医保基金结算服务类型分成I、II、III三级。
1.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结算服务。
2.Ⅱ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
3.III级定点医药机构:可开展医保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双通道”高值药品等结算服务。
《通知》还明确了医保结算分级管理的标准。
另外,定点医药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市应及时调整医保结算分级,给予降级或不予晋级处理,直至解除医保协议。
1.不能持续满足现有医保结算分级标准,在医保经办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降级处理,降至能够满足相应条件的级别直至解除医保协议;
2.年度内因违法、违规、违约被医保部门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达3次的;暂停医保费用结算或拨付达3次的;被给予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医保费用处理达2次的;被中止医保协议达1次的,Ⅱ级、III级定点医药机构降至I级,I级定点医药机构不晋级;
年度内因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受到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的与医药费用有关的行政处罚达1次的;被责令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达1次的,Ⅱ级、III级定点医药机构降至I级,I级定点医药机构不晋级;
3.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及医保协议约定等解除医保协议情形,予以解除医保协议。
《通知》还强调,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从I级开始起步,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医保部门应及时辅导、纠正,并增加政策辅导频次。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政策辅导期延长6个月,延长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续签医保协议;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医保协议。
对新增定点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项目的医疗机构,晋级时可不受医保结算服务时间限定。
《通知》尤其说明,首次分级工作要在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本年出现医保基金风险预警的地区,在医保基金风险等情况改善前,原则上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只减不增。现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已基本满足参保群众需求的,各市可根据全市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总量及分布情况开展分级管理工作。
来源:辽宁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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