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卫健委与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印发《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及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加强重庆市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开展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培训及执业相关事宜。
此次《通知》提到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包含临床、口腔专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以及取得处方权的公卫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未取得处方权的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及获得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外国医师。
《通知》明确提出: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包括出具中医诊断、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和中成药处方、开具中医药适宜技术处方并实施相应技术。
(一)同时具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证书的;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
(三)参加系统西学中培训,且获得《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考核合格证》的;
(四)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
(五)参加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周期2年以上的西学中(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项目,且取得培养项目结业资格的;
(六)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专科西学中培训,且获得《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考核合格证》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可以出具中医诊断、开具中成药处方,开具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处方并实施相应技术,在其专业相关范围内运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中医及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推荐的中药饮片处方(协定处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单味中药饮片及中成药。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重庆卫生人才网西学中管理平台规定的中成药学习内容,或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中成药用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中成药处方,应遵循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
《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发〔2023〕16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重庆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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