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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细则 提升药学服务水平
2025-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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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药监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

《细则》指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执业药师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执业药师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01
教育内容

此次《细则》明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科目应根据执业药师所在单位领域不同,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培训领域分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等;根据执业药师所学专业不同,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培训专业分为药学专业和药学相关专业。

02
学时认定

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北京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或参加北京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举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备案认可的研修班,明确授课时数的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每天按4学时计算,不足1天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参加北京市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折算为90学时。

(四)独立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独立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课题项目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折算为10学时。

(五)在公开发行的刊物独立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每篇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每篇折算5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篇折算为5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六)独立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或译作,每本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折算为10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七)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参加国家级执业药师相关学术会议折算为10学时,参加北京市级执业药师相关学术会议折算为8学时,参加行业协会执业药师相关学术会议折算为4学时。每年最多折算3次涉及此项内容的项目。

(八)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折算为30学时,同一活动不累计计算。

(九)取得执业药师类国际专利或国家专利的,当年度折算为60学时。

北京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学时计(折)算标准,由北京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03
考核监督

《细则》还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的行为通报用人单位。





来源:北京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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