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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范医保定点管理 鼓励和引导各类零售药店公平参与竞争
2025-1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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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布征求《河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公示日期:10月23日至11月7日。

《办法》明确,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执业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等定点机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办法》强调,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主要负责人、药师等人员按照医保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做好相关人员信息维护和动态更新;对相关人员采取“驾照式”记分管理,对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按规定采取暂停医保支付资格及费用结算等措施,对违反医保协议的相关责任人员,还将根据行为性质和责任程度,相应采取暂停或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视既往协议履行情况、提出解除协议的原因,或有违法违规违约嫌疑线索的,可对该定点零售药店1至2年内医保基金结算费用开展复核。

其中定点零售药店因涉嫌违法违规违约处于核查期间,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先行中止医保协议,待事实核查清楚后,按规定受理解除医保协议申请,符合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支付违约金、扣除质量保证金等相关情形的,做好资金清算后解除医保协议。




来源:河南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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