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制定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新版许可证正、副本登载不同的二维码,并分别标注“正本二维码”和“副本二维码”字样。
正本二维码展示企业基本信息,副本二维码除展示企业基本信息外,同时封装企业车间和生产线、委托/受托生产、变更记录等信息。
此外,新版许可证样式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自启用之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新版样式向发起新申领、申请变更、重新发证、补发等业务的单位核发新版许可证,变更、补发的原有效期不变,重新发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2026年1月1日前已核发且未变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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