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黑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药机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意见》有效期五年,着重强调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自助售药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自助售药机药品的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各环节符合要求。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单体药店自助售药机依托自身实体在经营地址设置自助售药机。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所设置自助售药机。
《意见》也强调,自助售药机仅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绿色OTC标识)。
同时,自助售药机应具有开具纸质或电子销售凭据的功能,内容应涵盖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药品追溯码信息及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它内容,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销售的药品应具有完整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拆零销售。
来源:黑龙江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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