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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
2025-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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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印发《上海市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通过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意见》提出,企业仓储应当能满足物流规模和作业流程的需要,按照需要设置符合药品质量管理和物流操作的功能区域,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整件储存区和零货储存区,仓库储存区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50000立方米,其中自动化仓库容积不少于25000立方米。专营生物制品的,其仓库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10000立方米。专营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仓库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仓库按药品储存要求,可分为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其他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库房等。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当配备2个(含2个)以上独立冷库(柜),总容积不少于500立方米,专营生物制品的,冷库(柜)总容积不少于1000立方米,专营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从事冷链药品业务的,冷库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

(三)具有可以对仓库温湿度监控、库区视频监控、冷藏车温度监控以及异常状况报警功能实现远程控制的计算机控制室(区)。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支持本市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经营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开展药品批零一体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药品现代物流仓库,同时符合关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要求。

开展药品批零一体经营的企业,应当分别建立符合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文件应有效覆盖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质量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混淆与差错,实现药品质量安全可控。

具备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若干个批发企业之间,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主体方,应用信息化技术与其他批发企业共享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资源,开展跨区域药品多仓协同物流活动。

另外,《意见》自2025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11月6日止。原《上海市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沪药监规〔2023〕1号)同步废止。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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