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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考核新规,评级结果挂钩年终清算、定点退出等
2025-1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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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医保局公开征求《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意见》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以数据分析监测、日常管理及检查情况为依据开展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以通过查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管理工作实地落实情况为主要依据,可通过线上调取数据、线下实地考核等方式,通过抽取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标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定点医药机构公布。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医保部门考核项目列入内部管理及评优评先内容。

考核得分为扣分项和加分项各项得分总和,满分为100分,加分项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按照各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次。

《意见》明确,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法人,组织代表自身以及各下属定点零售药店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各下属定点零售药店作为该定点零售药店的下属机构。

定点机构负责下属机构(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准确。

值得注意的是,考核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扣除、监管频次、协议续签、定点退出等挂钩。

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1.年度清算时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

2.不予续签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年度内出现重大负面舆情,造成重大后果并被国家医保局通报批评的,考核等级降两档;出现负面舆情,造成严重后果并被省医保部门通报批评的,考核等级降一档。检查中发现存在协议规定的需解除服务协议情形的,考核一票否决。

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违规问题被解除服务协议的,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不再纳入当年度考核。如涉及其他违规违约费用,不予拨付或予以追回。

定点医药机构因自身原因申请终止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应在终止协议前核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期间有无违规违约问题。有违规违约问题的,追回全部违规违约费用,按照考核等次“合格”最低比例返还保证金;因违规违约问题需解除协议的按照解除协议有关规定执行;无违规违约问题的,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来源:吉林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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