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医保局针对《重庆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定点医药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对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绩效评价指标表》自评上年度情况,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自查材料。
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辖区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实际情况将评价结果与定点医药机构的质量保证金清算(仅实行DRG付费医疗机构)、年度预付标准和签订服务协议等挂钩。
《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评价结果应用如下:
(一)评价结果达60分及以上的定点医药机构按时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二)评价结果60分以下的定点医药机构不再签订下一年度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定点医药机构应积极配合医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以任何原因干扰、阻挠评价工作的开展。一经查实,全额扣减质量保证金、不再签订下一年度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来源:重庆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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