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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保发布通知:新增加21种慢性病、3种特殊病
2024-07-243

日前,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省本级医疗保险增加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的通知》,决定在省本级原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基础上,增加21种慢性病、3种特殊病。

新增门诊慢性病继续执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0号)设定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和年度总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参保职工认定通过(包括既往病种和新增病种)2种或2种以上慢性病的,当已认定病种年度限额之和不大于5000元时,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分别按每个病种的年度限额执行;当已认定病种年度限额之和大于5000元时,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最高为5000元

新增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按一个住院人次计算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后按住院比例支付。


在省本级原57种慢性病基础上增加21种:1.动脉硬化闭塞症、2.特应性皮炎、3.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4.腺垂体功能减退、5.多发性骨髓瘤、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8.动脉栓塞、9.溶血性贫血、10.白塞氏病、11.多肌炎、12.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13.肝豆状核变性、14.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15.朗格罕细胞增生症、16.脊髓空洞症、17.肺间质疾病、18.骨髓纤维化、19.大骨节病、20.克山病、21.布鲁氏菌病。


在省本级原8种特殊病基础上增加3种:1.垂体瘤、2.戈谢病、3.艾滋病。









来源:河北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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