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关于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区内各持有人、境内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使用单位应持续做好对所有药品赋码品种“见码必扫”及数据上传药品追溯系统的工作。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核对上游出库药品的追溯信息与本企业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配置与零售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按照国家追溯标准规范开展药品追溯工作,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按国家规定可免于追溯码采集的药品除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同时要按规定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鼓励通过软件融合、安装插件、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药品验收(入库)时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记录追溯信息并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不得入库或上架,及时反馈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置。退货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销售药品时,应扫描追溯码,记录、上传药品追溯信息。鼓励使用购药登记系统记录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要求实名购药登记的药品销售及追溯相关信息。
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流向信息。
此外,《通知》提出,将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追溯信息核验上传等纳入许可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对未严格履行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义务的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来源:四川省药监局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原创及转载文章、图片、视频等(包括),版权归原作/译者所有,如您对文章、图片、视频有权利要求,可留言或通过邮箱、电话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信息宣传部联系,我们将及时回复。原创文章除特别声明外,欢迎非商业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