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布《河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定点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次细则,规定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零售药店必须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才能申请医保定点资格。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还需配备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明确零售药店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重点强调处方审核管理、医保费用结算服务、药品进销存管理和信息系统运行保障等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统筹地区间可进行定点零售药店互认。对于已被所在统筹地区确定为定点的零售药店,其他统筹地区(特别是相邻统筹地区)经确认后,可直接将其纳入本地医保定点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建立了量化评估体系,涵盖10项基础指标,8项评估指标和5项加分项目。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年度执行计划在评估指标得分80分以上的零售药店中按照评估分数择优选择。但也提出,基础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即为不合格。
而加分项目的设置,包括配备专职服务的执业药师达到2名及以上;为购药人提供24小时服务(公布24小时售药服务标识和购药联系方式,并能确实提供24小时服务);营业区域、收银柜台等位置配备监控设施;经营药品品种数量齐全,能满足购药人购药需求。药品经营品种重点查看常用药及基药,单体药店药品数量应在800种以上,连锁药店在1200种以上等要求,充分引导药店优化服务供给,向更高质量、更全面的服务方向发展。
来源:河南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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