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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医保购药,河北最新通知
2026-0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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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省本级将73个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通知》提出,省本级选取河北省人民医院等12家门诊量较大、综合实力水平较高、医保管理服务规范的医院作为省本级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资格受理认定医疗机构。

参保患者申请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资格,须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单独支付药品认定模块。经评审医师审核通过,认定当日即获得门诊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资格,享受单独支付待遇,同时省本级医保部门对申请使用单独支付药品的参保患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单独支付待遇享受期限为一个自然年度,过期后参保患者如仍需使用单独支付待遇,须重新申报认定。

《通知》还明确,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不占用门诊统筹额度,不设起付线。对于取得慢特病资格且取得单独支付药品资格的省本级参保患者,应先使用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由评审医师在该参保患者已认定的慢特病病种中选定)。

省本级基本(含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发生的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段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段均按60%比例报销。

对73个单独支付药品分别设定药品年度治疗费用限额。省本级参保患者单独支付药品年度发生费用,不得超过该药品对应的药品年度治疗费用限额,若使用多个药品,各药品年度治疗费用限额单独计算,支付限额计入本人年度住院支付限额。省本级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省本级住院政策执行。

此外,《通知》还要去,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实名制备案。符合使用相关药品条件,但不执行单独支付政策时可不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



来源:河北省医保局、网信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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