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自助售药机管理规定:禁售处方药,零售药店可依托实体店设点布局
最新动态
自助售药机管理规定:禁售处方药,零售药店可依托实体店设点布局
2026-02-2616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自助售药机和自动售械机管理规定》,围绕设备设置主体、布局原则、经营范围、技术标准、运营管理、许可备案及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全流程规范。

主体资格方面,《规定》明确,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依托其实体门店设置自助售药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且经营方式包含零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依托实体门店设置自动售械机。

在布局要求上,强调应坚持合理布局、就近便民原则,两类设备不得跨盟市设置,设备数量须与企业自身管理能力及应急供应能力相匹配

针对自助售药机,《规定》明确其销售范围限于乙类非处方药,不得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严禁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设备须具备温湿度自动监测与调控、远程报警、安全监控、药品追溯及在线药学服务等功能,药品采购、验收、配送、管理须统一纳入企业计算机系统,实现采购、销售、库存实时可追溯。此外,须在设备醒目位置公示企业信息、联系方式、警示语及投诉举报电话,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用药安全。

针对自动售械机,《规定》要求其储存与销售全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仅限销售可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设备须具备温湿度监测调控、全程视频监控、销售凭证打印、信息追溯上传等条件,并公示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信息。经营企业须建立完善的巡查、养护、配送、应急处置等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与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器械储存、销售、追溯全流程可控。

《规定》还明确了自助售药机和自动售械机的许可备案流程,提升审批规范性与便利性。零售药店设置、变更或取消自助售药机,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办理,由旗县级审批部门负责技术审查与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在许可证中载明设备放置地址,并提交厂商信息、场地证明、质量管理文件等材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设置自动售械机,则向属地盟市许可备案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变更,提供场地使用证明、设备布局图、管理制度等材料,经核查通过后更新备案信息,实现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规定》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通过全覆盖、无死角监管,规范自助售药售械经营秩序,筑牢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底线,更好满足群众便捷化、多元化购药购械需求。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原创及转载文章、图片、视频等(包括),版权归原作/译者所有,如您对文章、图片、视频有权利要求,可留言或通过邮箱、电话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信息宣传部联系,我们将及时回复。原创文章除特别声明外,欢迎非商业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图片


图片
“阅读原文” 查看文件全内容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