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起,这些医药政策将正式实施……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等中药的生产监管提出新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内部负责生产、质量等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熟悉中药药性,具有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鉴别能力及质量控制能力的专业人员。
生产中药饮片不得超出药品生产许可批准的炮制范围,不得外购中药饮片直接分包装或者改换包装标签后上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清晰、准确、规范地标注。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血压防治管理标准》。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成人(18周岁及以上)高血压患者的管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标准,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配备上臂式医用电子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和软尺,血压计应定期进行校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还应配备血常规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生化分析仪、心电图机等。
在药物保障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至少配备5大类降压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阻滞剂、二氢吡啶类钙通道阻滞剂、噻嗪类利尿剂和β受体阻滞剂。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单体药店、自助售(取)药机、远程药事服务及委托储存运输等全业态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关键少数”人员的资质管理与职责约束。《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涵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重点主体。
值得关注的是,相较于2024年发布的试行版本,《办法》首次系统性地强化了对受托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特别是在高风险品种生产领域。
安徽省医保局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的通知》,自2026年3月1日,将桑桔清肺理气颗粒等25个医疗机构制剂和开郁曲等17个中药饮片新增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安徽省连续4批次将209个医疗机构制剂和107个中药饮片纳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用药选择。
来源: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天津市药监局、上海市药监局、安徽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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