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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事关基层药品追溯 2026年底前实现“无码不付”
2026-03-0237

近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山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重心向基层医疗机构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延伸。

《通知》为山西省基层药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划定了清晰的“路线图”与“时间表”:

  • 第一阶段(2026年6月底): 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力争达到95% 以上。


  • 第二阶段(2026年12月底): 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力争达到95% 以上,其他有条件的基层机构要做到“应扫尽扫”。


《通知》提出构建覆盖全省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实现医保药品“无码不采、无码不收、无码不付”。

对上游企业,《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在入库时必须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追溯信息。一旦出现货物与追溯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将直接反馈给上游企业。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退货给上游企业时需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对基层医疗机构,《通知》要求要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追溯标准规范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并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及医保信息系统。配置和采购、使用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鼓励通过软件融合、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对特殊管理药品及医保结算药品,《通知》要求应及时上传相关患者信息,确保药品相关信息追溯到人。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药品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自身质量管理重要内容,倒排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对未按照要求实施药品追溯工作的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对未按照要求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的医保基金不予结算。发现倒卖医保结算药品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来源:山西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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