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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新规:药店准入“筹建”取消 药食同源中药开架销售获准
2026-03-034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该《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为广西医药零售行业发展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通告》中零售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市场准入门槛重塑:“筹建”取消,连锁化要求明确

《通告》明确取消了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审批环节,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可直接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与此同时,针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设立,《通告》提出了量化要求:新开办零售连锁总部必须至少拥有3家门店,对于已开办但门店数量少于3家的连锁总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 经营范围精细化:生物制品经营权限收紧

《通告》对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了精细划分,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可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含罂粟壳/含毒性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XX品种)、其他生物制品。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且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2026年3月1日前完成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 连锁“七统一”成铁律,网售模式迎来规范

针对零售连锁企业,《通告》再次强调了“七统一”标准(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采购配送等),并明令禁止连锁门店从总部之外的渠道购进药品,禁止批发企业向连锁门店销售药品。

在备受关注的医药电商领域,《通告》明确:零售连锁总部不得网络零售药品,也不得代门店接收订单。 但连锁门店开展B2C业务时,可委托具备自营仓的总部进行拣选、发货,且总部不得再次转委托。

四、 经营模式创新:批零一体化与门店调剂获支持

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通告》支持同一法人主体下的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可任命同一质量负责人,但应分设批发质量管理部和零售连锁质量管理部,配备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混淆与差错。

此外,政策为连锁门店的库存周转提供了便利:允许零售连锁门店之间调剂药品(冷藏/冷冻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除外),但需通过计算机系统上报总部审批并全程追溯。

五、 药食同源中药迎利好:开架销售无需处方

针对传统中药销售,《通告》释放了一项实质性利好。允许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企业,开架销售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入药食同源目录且不用于处方调剂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且无需凭处方购买。此举将极大促进大健康品类在零售药店的发展,为药店多元化经营开辟新路径。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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