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医保局联合卫健委、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工作的通知》,并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设立3个月的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医共体要加快完成药耗采购体系调整,妥善推进已开展的采购、配送、结算等工作,确保过渡期间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通知》要求,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为药耗统一采购的责任主体,统筹管理医共体内所有成员单位的药耗采购、配送、结算、追溯及调剂等工作。
医共体成员单位须配合总医院或牵头医院落实统一采购要求,原则上不再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药耗采购全流程相关工作、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子系统”)上不再自行组织药耗议价、采购。
医共体按照“十统一”原则(统一账号、统一目录、统一需求、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追溯、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统一信息),规范药耗采购流程。
其中,提到,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药耗采购需求,对于群众呼声高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应充分满足临床需求,对参比制剂等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产品在医共体总体范围内应根据需求应配尽配,更好保障“一般常见疾病不出县”目标;医用耗材应充分满足诊疗需求,可形成统一的医共体医用耗材采购清单。
相关药耗按照医保支付政策纳入报销范围。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应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集采中选药耗约定采购量,并在今后开展的新批次集采中以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统一报量,统一确定采购协议量,统一签订三方协议,需求量和协议量均将医共体视同为一家医疗机构按有关集采规则进行计算。
此外,药耗货款实行“统一结算、集中支付”,由医共体总医院或牵头医院按照购销合同统一与供货商结算。
江西省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畴的集采中选药耗和国谈药品货款按现有规定,由医保部门按月对采购货款进行直接结算,并从按月拨付给医共体的医保款中进行扣除并定期进行清算。医共体采购的药耗按照实际采购价格严格执行“零差率”,确保降价红利惠及群众。
来源:江西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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