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品种追溯进入倒计时
根据《方案》部署,到2026年6月底,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需达到95%以上(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到2026年12月底,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同样需达到这一标准,其他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做到“应扫尽扫”。
从“卖药”到“管药”
《方案》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全链条追溯管理要求:
一是制度先行,纳入质量体系。 企业需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追溯工作正式纳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连锁总部需配合上游持有人、生产企业核对入库追溯信息,确保数据源头准确。
二是设备升级,数据互联互通。 零售药店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扫码上传设备,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系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还需同时将追溯数据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医保、药监数据互通。
三是入库出库,全程扫码留痕。 药品入库时,必须全品种验证上游追溯信息,严禁追溯信息与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销售出库时,需扫描追溯码并上传信息,并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
四是特殊药品,实名登记更规范。 对于处方药、含麻复方制剂等要求实名购药登记的药品,《方案》鼓励零售企业开展购药信息化登记,将追溯信息与实名记录结合,既满足监管要求,也提升门店管理效率。
五是委托储运,责任不能转嫁。对于委托第三方储运的零售企业,必须对受托方的追溯扫码能力进行评估,明确责任分工,并定期监督检查。受托方出现问题,委托方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违规无处遁形
《方案》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将把药品追溯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建立实施追溯制度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同时,监管部门将探索“大数据+智能化”在问题品种追溯、风险研判、案件查处中的应用,完善线索推送和联查联办机制。未来,非法渠道购进、非法倒卖串换医保药品等行为,将通过追溯数据比对无处遁形。
来源:重庆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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