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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重点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满足这些条件
2024-08-022

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从基本条件、功能布局、医疗服务等7个方面明确了建设参考标准,要求通过建设使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能识别和诊治中医病种50种以上,能够开展物理治疗和中医医疗技术治疗项目30种以上。


根据《参考标准》,重点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所在乡镇应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之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原则上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已经达到推荐标准。服务人口原则上≥10万人,与县(市)人民医院距离10公里以上或车程1小时以上。床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业务用房宜可分为全科医疗区、专科医疗区、中医药服务区、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区四大区域,其中中医药服务区主要面向全体人群,提供中医药服务。


在门诊和住院服务方面,《参考标准》要求,通过3~5年建设,年诊疗人次达到所在地县医院的15%以上,入院人次达到所在地县级医院的10%以上。至少能识别和诊治100种以上的常见病、多发病,其中门诊和收治住院病种80种以上、中医病种50种以上。



能够开展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手术病种60种以上,开展住院手术病种数30种以上,其中中医药适宜技术能够提供6类10项以上。能够开展物理治疗和中医医疗技术治疗项目30种以上。


《参考标准》要求,强化特色科室建设,增强康复医学、老年医学、骨科、中医科、儿科等特色专科服务能力。至少有1个市级特色科室,特色科室住院人次占比>30%;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不少于10种中医诊疗和康复设备。各临床科室均有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中医类别医师不少于5名。


《参考标准》提出,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重点人群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提供预约服务、长期处方服务以及中医“治未病”等服务。







来源:国家卫健委、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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