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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现代物流新规发布
2026-03-2713

3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意见》共31条,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出“三个明确”。一是明确药品现代物流的定义;二是明确物流环节关键要素标准;三是明确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标准。

《意见》在物流管理机构,物流人员资质、仓库场地设置、功能区域安排、仓库设施设备、运输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强调信息管理上的数据对接、交换,强化药品物流过程中出入库管理、温湿度监测等保障质量安全的管控要求。

《意见》提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保障质量负责人能充分履行质量管理职能。质量负责人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应当配备可以实现与药品入库、验收、传送、上架、分拣、出库、复核、集货等现代物流作业需求相匹配的设施、设备,确保药品物流作业流畅连贯,降低混淆和差错风险。设施设备的材质应当不释放有毒、有害物质,不易霉变、吸潮,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

同时,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安全与应用安全管理等软件,应当与现代物流规模相适并满足物流运营、质量管理、追溯管理以及信息安全需要。

针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意见》指出,应当具备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条件,仓库药品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国家通用仓库标准(10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60000立方米),其中整件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的立体库或者高架库,容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5000立方米。零货储存区域应当配备货位数不少于3500个的零货拣选系统。

开展冷藏冷冻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当配备2个及以上独立冷库,总容积原则上不少于500立方米。

受托开展疫苗储存配送业务的企业应当设置两个以上独立疫苗冷库,并做到不可合并温区储存疫苗冷库一用一备。

此次,国家药监局制定出台规范建设药品现代物流的指导文件,明确相对统一、具备一定可操作性的药品现代物流标准,这将对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准入、引导药品第三方物流有序开展物流活动、提升药品经营环节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提升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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